招聘常见问题解答:劳动合同与试用期须知
求职者入职前后,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等规定往往存在一些疑问。以下就招聘和用工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
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缴费记录。
劳动者在求职和工作中遇到权益问题,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